[2020-04-17]
江西恒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恒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门路888号(天和家园)4幢501室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在代理抚州市保育院直饮机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编号:JXHF2019-FZ-028-01)询价过程中,有供应商对本项目的询价文件进行质疑,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供应商的质疑进行回复。
二、事实依据
经核查,你公司承认确实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质疑进行回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13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抚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