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9]
赣市财购处字〔202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兴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市长征大道3号丰德园小区A栋1单元
你公司在代理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和检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XY2020-GZ-G001 品目二)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未按政策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