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3]
吉区财〔2020〕06 号
政府采购检查行政处罚决定
[ 2020 ]第 1号
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吉安市财政局安排检查组参加省厅组织的全省代理机构集中专项交叉检查,对你单位 2018 年代理吉州区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规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吉安八中教学楼(至善楼)挡土墙及店面硬化工程(第二次)(赣盛基政采字〔2018〕-07)
(1)评分办法没有量化,设歧视性、限制性条款:
①评标办法的“施工方案”里对方案以优秀、良好、一般来设分值,但是没有具体的评分办法。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财库[2014]214号第23、24条、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4项;
②“合同业绩”里“投标人提供近两年与学校签订的类似(政府采购)业绩,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满分16分。”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四款的规定;
③“售后服务要求”里“投标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吉州区)的得5分,在吉安市或吉安市其他县城的得3分,在江西省内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以企业所在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七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磋商公告、成交结果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七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3)未将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库[2018]2号第14条。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4)无采购人代表参加磋商小组,违反财库[2014]214号第14条。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5)未见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资料,违反财库[2016]198号第15、16条。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6)无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各个有效响应的供应商进行评价、打分的材料,违反财库[2014]214号第24条,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7)成交通知书未及时发出,成交结果公告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成交通知书》发布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2款、财政部令第74号第18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2.吉州区保育院二部(五里幼儿园)PVC材料采购(第二次)(赣盛基政采字〔2018〕-08)
(1)评分办法没有量化,设歧视性、限制性条款:
①评标办法的“施工方案”里对方案以优、良、一般来设分值,但是没有具体的评分办法。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财库[2014]214号第23.24条、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4项的规定;
②“合同业绩”里“投标人提供近三年来50万以上类似业绩,每提供1份得1分,满分3分”,设定的合同业绩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
③“企业实力”里“投标供应商提供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局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得1分”,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成交通知书未及时发出,吉安政府采购网成交结果公告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成交通知书》发布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2款、财政部令第74号第18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3)采购档案保管不完善,缺少未中标人投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00元。
(4)竞磋文件对质疑供应商的要求“28.2质疑处理(3)未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财政部94号令第11条第2款“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5)磋商公告、成交结果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财政部令第19号第7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6)未将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库[2018]2号第14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7)无采购人代表参加磋商小组,违反财库[2014]214号第14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3.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垃圾压缩设备及车辆公开采购项目(赣盛基政采字〔2018〕-03)
(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技术先进性中设置“具有国家发明专利的,得3分”、企业实力中设置“属于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得2分”、业绩中以合同金额作为评价指标及售后服务中第2小项的设置,属倾向性、歧视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6、7款、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无采购人代表,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47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3)未见宣布、记录评审工作纪律资料,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45条、财库[2016]198号第15、16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4)无评委会各成员详细打分表,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5)未将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第2款、财库[2018]2号第14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6)采购档案保管不完善,缺少未中标人投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00元。
(7)未完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招标文件未载明对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违反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4.吉州区曲濑中学新建10KV线路、变压器及低压线路安装项目(赣盛基政采字〔2018〕-09)
(1)询价公告、成交结果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财政部令第19号第7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凭证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财库[2018]2号第14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3)询价小组中无采购人代表,违反财政部令第74号第7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4)未见宣布、记录评审工作纪律资料,违反财库[2016]198号第15、16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5)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未同时发出,吉安政府采购网成交结果公告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成交通知书》发布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2款、财政部令第74号第18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5.吉州区招办办公楼装饰工程(A包)及吉安市古南镇第一小学塑胶跑道铺设(B包)询价采购项目(赣盛基政采字(2018)-04号)
(1)询价公告、成交结果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财政部令第19号第7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询价小组中无采购人代表,违反财政部令第74号第7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3)未见宣布、记录评审工作纪律资料,违反财库[2016]198号第15、16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4)未将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库[2018]2号第14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5)采购档案保管不完善,缺少未中标人投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00元。
(6)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未同时发出,吉安政府采购网成交结果公告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成交通知书》发布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2款、财政部令第74号第18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二、相关事项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缴纳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户 名: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
开户行:邮储银行吉安市分行
账 号:1006085460800100010100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州区财政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