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3]
吉区财〔2020〕06号
政府采购检查行政处罚决定
[ 2020]第 2号
江西胜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吉安市财政局安排检查组参加省厅组织的全省代理机构集中专项交叉检查,对你单位 2018 年代理吉州区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规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吉安市吉州区渔业渔政局鱼苗项目(赣胜远政采字2018-1号)
(1)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询价文件未载明对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违反财库[2011]181号第5条、财库[2014]68号、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胜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询价公告、成交结果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财政部令第19号第7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胜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3)询价小组中无采购人代表,违反财政部令第74号第7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胜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4)未见宣布、记录评审工作纪律资料,违反财库[2016]198号第15、16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胜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5)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未同时发出,吉安政府采购网成交结果公告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成交通知书》发布时间为2018年4月12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2款、财政部令第74号第18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胜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6)采购档案保管不完善,缺少未中标人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退还凭证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胜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00元。
(7)未将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库[2018]2号第14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胜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二、相关事项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缴纳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户 名: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
开户行:邮储银行吉安市分行
账 号:1006085460800100010100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州区财政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