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8]
渝水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余市渝水区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项目: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工作网办公平台设备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开展的全省代理机构检查中,由你中心代理的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工作网办公平台设备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
该项目在评分标准商务评分中设置了不合理条款,且分值过高。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采购法》第22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依据《采购法》第71条规定,我局现对你中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中心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渝水区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将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征徼管理系统上缴国库。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直接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渝水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