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财购发〔2020〕32号
江西安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在2019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你公司代理的“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机房改造项目”、“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健康扶贫一站式服务结算平台项目”、“宜春市文化馆音乐器材询价采购项目”、“宜春学院本科生管理及移动平台竞争性磋商项目”、“宜春中学机房建设项目”五个项目被抽检。经过自查、省检查组集中审查和市检查组现场核实,认定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在“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机房改造项目”和“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健康扶贫一站式服务结算平台项目”中,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在“宜春市文化馆音乐器材询价采购项目”中,询价小组人员数量为四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在“宜春学院本科生管理及移动平台竞争性磋商项目”中,评审因素中设定特定金额业绩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保证金未及时退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在“宜春中学机房建设项目”中,保证金未及时退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