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圣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在2019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你公司代理的“万载县妇幼保健院弱电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宜丰县妇幼保健院骨密度仪设备采购项目”、“宜丰县人民医院高频电外科能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万载县水务局防汛应急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高安市新街镇人民政府城乡环卫一体化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综合服务项目”五个项目被抽检。经过自查、省检查组集中审查和市检查组现场核实,认定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在“宜丰县妇幼保健院骨密度仪设备采购项目”和“宜丰县人民医院高频电外科能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中,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在“万载县水务局防汛应急物资设备采购项目”中,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未与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在“高安市新街镇人民政府城乡环卫一体化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综合服务项目”中,评审因素中设定特定金额业绩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未与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