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久和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在2019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你公司代理的“丰城市体育局篮球馆运动地板采购项目”、“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铁路镇卫生院除颤仪项目”、“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警用电动巡逻车采购项目”、“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多功能抑尘车项目”、“宜春学院16栋和19栋学生宿舍床具项目”五个项目被抽检。经过自查、省检查组集中审查和市检查组现场核实,认定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在“丰城市体育局篮球馆运动地板采购项目”和“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铁路镇卫生院除颤仪项目”中,中标通知书未与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在“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警用电动巡逻车采购项目”中,未见废标公告网上截图,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在“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多功能抑尘车项目”和“宜春学院16栋和19栋学生宿舍床具项目”中,评审因素中设定特定金额业绩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未与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