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财购发〔2020〕31号
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在2019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你公司代理的“宜春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常用1000KW柴油发电机组项目”、“宜春市司法局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护士服采购项目”、“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听诊器、医生工作服采购项目”、“宜春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监控等设备采购项目”五个项目被抽检。经过自查、省检查组集中审查和市检查组现场核实,认定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在“宜春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常用1000KW柴油发电机组项目”中,中标通知书未与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在“宜春市司法局指挥中心建设项目”中,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评审因素中要求本地售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在“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护士服采购项目”、“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听诊器、医生工作服采购项目”中,滥用竞争性磋商,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的规定。
在“宜春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监控等设备采购项目”中,中标通知书未与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