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三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在2019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你公司代理的“上高县泗溪镇中心小学新建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上高县南港镇人民政府空气监测站设备采购项目”、“宜春市少年体校运动装备及器材采购项目”、“铜鼓县幼儿园EPDM塑胶运动场项目”、“宜春学院学生食堂升级改造用电增容电缆项目”五个项目被抽检。经过自查、省检查组集中审查和市检查组现场核实,认定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在“上高县泗溪镇中心小学新建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和“上高县南港镇人民政府空气监测站设备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均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未与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在“宜春市少年体校运动装备及器材采购项目”、“铜鼓县幼儿园EPDM塑胶运动场项目”和“宜春学院学生食堂升级改造用电增容电缆项目”中,中标通知书未与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