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3]
新余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谷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新余市公安局人口信息系统改造升级采购项目
一、违法事实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要求开展的全省代理机构集中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新余市公安局人口信息系统改造升级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
1、《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十八条未列入供应商资格条件;2、要求预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需提供设备现场测试,符合要求方可签署合同,否则投标无效;3、未按规定时间发放中标通知书;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以特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采购法二十二条;实施条例十八条、二十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赣财购(2016)25号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对你公司警告,罚款5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报告15日内报新余市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征徼管理系统上缴财政。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