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4]
当事人:江西大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临川大道金色年华KTV对面
一、违法事实
在2019年省财政厅开展的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我区代理服务中有5个项目存在问题。
项目一: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问题有:1、商务评审-台式电脑“2、制造商需拥有回收批发废旧电子产品经营范围的得1分”,该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2、采购文件不完整。
项目二:抚州高新区2018年草花彩化工程项目问题有:1、未写明磋商文件提供时间。2、采购文件不完整。
项目三:抚州高新区秀美乡村建设屋外观改造工程验收项目问题有:1、未写明磋商文件提供时间。2、采购文件不完整。
项目四:抚州高新区园横四路以北、金柅大道以东、惠泉路以南、金凤路以西(原明恒纺织地块)土壤初步调查项目问题有:1、邀请书写的评审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下午14:30,评标报告中的开标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下午14:30 ,前后时间不一致。2、采购文件不完整。
项目五:关于“全区道路两旁与村内及周边杂草丛生、村(居)民房前屋后乱放现象”整治采购项目问题有:采购文件不完整。
二、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财政部令87号第55条、财政部令第19号16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10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相关规定。
三、处罚决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给予你公司警告的处罚。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整改意见15日内报抚州高新区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