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4]
当事人:抚州市仁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在2019年省财政厅开展的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我区代理服务中有3个项目存在问题。
项目一: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小学校园文化工程采购项目问题有:中标公告未明确服务要求。
项目二: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佳园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问题有:中标公告未明确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所所规定的内容。
项目三: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钟岭街道卫生院环境提升改造采购项目问题有:谈判文件中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二、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令第74号第11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0条相关规定。
三、处罚决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给予你公司警告的处罚。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整改意见15日内报抚州高新区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