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4]
井财﹝2020﹞26号
当事人: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家云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38号玖隆财茂大厦1503
联系电话:1376627****
在江西省财政厅开展的2019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电梯和发电机及变压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A-B包(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18)80号)、井冈山市工业园笔架山路监理竞争性磋商采购项(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18)100号)、井冈山市粮食重金属快速检测仪询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18)123号)等三个项目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一)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电梯和发电机及变压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A-B包(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18)80号)
1.A包未见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C技术部分评分涉及多处原装进口部件品牌,违反财库[2007]119号第4条,财库[2016]194号第2部分第2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3款、《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细化标准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A包评分标准设定了限制性、歧视性条款: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进口部件品牌与投标整机品牌一致”,限定特定品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6款。“商务部分3、本项目由所投品牌制造商在江西的分公司直接进行售后服务…需要提供制造商分公司营业执照”,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7款;“商务部分4、在江西省范围内2015年1月1日起至今所投品牌签订的医院电梯采购业绩:单个项目数量≧15台的业绩合同…”,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4款。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细化标准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3.未见A包专家抽取过程资料,无材料可以证明实际评标专家与抽取结果一致;A包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含采购人代表,采购人未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9条、财政部87号令第45、48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12、13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3部分,责令七日内改正。
4.未见A、B包采购人评标报告确认资料,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财政部87号令第68、69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5.投标文件缺失(AB包分别只提供两家投标文件),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凭证、验收报告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财政部87号令第39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1款,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6.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凭证、验收报告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87号令39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二)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工业园笔架山路监理竞争性磋商采购项(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18)100号)
1.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双方未签署日期, 责令七日内改正。
2.未见采购人评标报告确认材料,违反财库[2014]214号第28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3.成交公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4.结果公告成交金额与评标结果和中标通知书金额不一致,评审结果投标价为115000元,结果公告成交金额108100元。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16条,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3款,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5.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凭证、验收报告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87号令39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责责令七日内改正。
6.磋商公告、成交结果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1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2款、《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细化标准第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三)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粮食重金属快速检测仪询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18)123号)
1.评审专家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9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7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5款、《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细化标准第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2.开标现场对询价文件在预算价之外,又设定保留价,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0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4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1款,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3.未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4.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未见第2名、第3名投标文件;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凭证、验收报告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42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财库﹝2018﹞2号第14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6条,责令七日内改正、处罚款4000元。
5.询价公告、成交结果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1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2款、《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细化标准第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元。
以上三个被检查项目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上缴本级国库。
自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账户。户名:井冈山市财政局 ,账号:1509022729000017087-00000000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井冈山支行。罚款履行后将缴款证明报送井冈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