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3]
财购罚决[2020]3号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
法人代表:阿卜杜克日木·吾序尔
联系人:袁广吉 联系电话:1887960****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抽调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全省代理机构检查的通知》文件部署,省财政厅组织了2018年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专项检查。经查实,你公司在参加永丰县教育体育局电脑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赣中经政采字2018-14号)、永丰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监控平台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赣中经政采字2018-6号)采购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1.被检查项目:永丰县教育体育局电脑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赣中经政采字2018-14号)
(1)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体系认证:………通过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CCCS砖石五星级认证得3分”、“企业荣誉:.….…通过315全国征信系统诚信企业认证并评定为AM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得3分”、“企业诚信:………获得2017中国报佳客户联络中心金音奖的得3分”存在倾向性;“售后服务体系”网点属地设置存在差别对待,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含采购人代表,采购人未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47条、财库[2012]69号第3部分。
(3)代理机构未在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后发布中标公告,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43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68条。
(4)未将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39条、财库[2018]2号第14条。
2.被检查项目:永丰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监控
平台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赣中经政采字2018-6号)
(1)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商务部分“项目实施保障:…项
目成员担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信息化分会委员的得2分”、“使用用户好评:软件制造商能够提供近三年环保部门用户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好评的,每提供1个得1分”、“创新能力:软件制造商近三年建设的环保物联网项目列入《新型智慧城市发展报告》实践案例得1分”设置存在差别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4款;“项目业绩:软件制造商拥有省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案例的,合同金额大于300万元,每提供一个合同的,得0.5分”,合同金额属企业规模条件,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的规定。
(2)采购人未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47条,财库[2012]69号第3部分。
(3)未见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39条、财库[2018]2号第14条。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1永丰县教育体育局电脑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赣中经政采字2018-14号)
(1)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细化标准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47条、财库[2012]69号第3部分,责令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三天之内改正。
(3)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43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68条,责令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三天之内改正。
(4)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39条、财库[2018]2号第14条,责令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三天之内改正。
2.被检查项目:永丰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监控
平台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赣中经政采字2018-6号)
(1)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细化标准第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47条,财库[2012]69号第3部分,责令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三天之内改正。
(3)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39条、财库[2018]2号第14条,责令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三天之内改正。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缴入到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永丰县财政局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永丰县支库
预算级次:县级 预算科目编码:103050199,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备注:财政局收缴罚没款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