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3]
永财购罚决[2020]4号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城南总商会大厦22楼
法人代表:李妮
联系人:周梁 联系电话:1777067****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抽调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全省代理机构检查的通知》文件部署,省财政厅组织了2018年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专项检查。经查实,你公司在参加2017年永丰县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图书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CJS-JA-18006)中存在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1、竞谈公告、成交结果未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江
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11条、《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第8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5条的规定。
2、竞谈小组成员中未包含采购人代表,违反财政部74
号第7条、财库[2012]69号第3部分。
3、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凭证、验收报告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49、50条、财库[2018号第14条的规定。
(4)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第43条。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1、违反《政府采购法》第1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8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2款、《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细化标准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违反财政部74号第7条、财库[2012]69号第3部分,责令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天之内改正。
3违反《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49、50条、财库[2018号第14条的规定,责令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天之内改正。
4、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天之内改正。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缴入到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永丰县财政局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永丰县支库
预算级次:县级 预算科目编码:103050199,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备注:财政局收缴罚没款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