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2]
吉水财(罚)决字【 2020】第(01)号
当事人: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水县春雨东路B23栋20-21号
经查明,你(单位)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如下违规情况:
1、吉水县第二中学云网络教室设备及办公笔记本电脑采购项目(JS[2018]021号-1)
(1)代理协议未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3条的规定。
(2)竞谈文件7.采购文件的质疑“7.1……可以在谈判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52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10条规定。
(3)谈判小组成员中无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7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1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之规定。
(4)谈判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0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11条规定。
(5)评审报告不规范,没有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等内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17条规定。
(6)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未见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18条、36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7)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凭证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规定。
2、吉水县人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备采购项目(JS[2018]023号)
(1)代理协议未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规定。
(2)公告时间不足10日,公告截图未见文件发售期限,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10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5款的规定。
(3)磋商小组成员中无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14条规定。
(4)评审报告不规范,没有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等内容。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26条。
(5)未见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未在同一日发布,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28、29条规定。
(6)没有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违反财库《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9条规定。
(7)未将音像资料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
3、吉水县人武部醪桥民兵训练基地家具采购项目(JS[2018]022号)
(1)代理协议未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规定。
(2)竞谈文件7.采购文件的质疑“7.1……可以在谈判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条规定。
(3)谈判小组成员中无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7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之规定。
(4)谈判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0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1条规定。
(5)评审报告不规范,没有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等内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令)第17条规定。
(6)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未见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18条、36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之规定。
(7)未将音像资料、投标保证金退还凭证、验收报告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规定。
4、吉水中学学生两层专用芬兰木质床及单人单层升降课桌凳、中控吹塑凳采购项目(JS[2018]020号)
(1)代理协议未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
(2)竞谈文件7.采购文件的质疑“7.1……可以在谈判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条规定。
(3)谈判小组成员中无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7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之规定。
(4)谈判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0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11条规定。
(5)评审报告不规范,没有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等内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17条。
(6)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未见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18条、36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7)未将音像资料、投标保证金退还凭证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规定。
5、吉水县卫计委医疗设备询价采购及安装项目(JS[2018]017号)
(1)代理协议未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3条规定。
(2)询价文件(十一)质疑和投诉“1、……可以在询价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52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10条的规定。
(3)询价小组成员中无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7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1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之规定。
(4)询价公告未载明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5条规定。
(5)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晚于询价结果公告11天,未见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18条、36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6)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缴凭证、验收报告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的规定。
现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49号) 的规定,我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你(单位)所代理的项目存在的违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地址和方式:2020年2月20日前整改到位, 并将整改报告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20年1月22日
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