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2]
吉水财(罚)决字【 2020】第(02)号
当事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商会大厦22楼
经查明,你(单位)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如下违规情况:
1、吉水县教育体育局空调热水器采购项目(YCJS-JA-18002
-3)(1)未将音像资料、验收报告、保证金退还凭证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的规定。
(2)谈判小组成员中无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7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之规定。
(3)成交结果公告与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18条规定。
(4)未见成交结果确认函,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36条规定。
2、吉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YCJS-JA-18001)(1)采购需求品目2要求“生产厂商为国际知名品牌,并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品目5要求“通过欧盟CE认证和美国FDA认证”,属于歧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6款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细化标准第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2)采购需求的特别说明最后一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采购货物的数量、型号等需求发生变化时,按实际数量计量”。项目采购需求不明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
(3)谈判小组成员未包含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7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1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二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之规定。
(4)未见成交结果确认函,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49条规定。
(5)未将音像资料、验收报告、保证金退还凭证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的规定。
3、吉水县人民医院飞利浦CT、MRI、DR全保修维修服务项目(YCJS-JA-18009)(1)评标委员会无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47条规定。
(2)招标公告时间不足20日,违反《政府采购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5款规定。
(3)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未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较中标公告发出时间延后15日,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69条规定。
(4)未将音像资料、验收报告、保证金退还凭证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的规定。
(5)未见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68条规定。
现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49号) 的规定,我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你(单位)所代理的项目存在的违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
二、给予警告,并对你(单位)予以罚款:参仟元(¥:3000元)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地址和方式:2020年2月20日前整改到位, 并将整改报告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水县财政局,帐号:100076768150010003,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吉水支行,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20年1月22日
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