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0]
金溪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州市华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抚州市华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财富广场6A座19楼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我县抽取了你公司所代理的五个采购项目进行检查,五个项目如下:
1、金溪二中西门校区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预算金额70万元;
2、金溪县第一中学通用技术实验室、数字化地理历史及普通历史地理教室采购,预算金额153万元;
3、江西省金溪县中医院电子肠镜、麻醉机采购,预算金额137.6万元;
4、金溪县公安局治安岗亭采购,预算金额28万元;
5、金溪县图书馆图书采购,预算金额45万元。
经过检查和核实,发现这五个项目存在以下3个问题:
1、招标文件公告时间未满;
2、未在规定的期限发布合同公告;
3、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 《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及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溪县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溪县财政局
20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