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9]
当事人: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萍
地址:吉安市沿江路滨江三期3栋C1
联系电话:1567966****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部署,省厅交叉检查组对你公司2018年在市本级代理的吉安市林业科学研究所钢结构阳光房及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安装工程采购(赣永道政采字〔2018〕17号)和吉安市博物馆古代碑刻文物征集项目(赣永道政采字〔2018〕18号)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一)吉安市林业科学研究所钢结构阳光房及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安装工程采购(赣永道政采〔2018〕17号)
1.未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竞谈公告、成交结果,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未将采购人确定成交结果的确认书、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相关资料、音像资料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1条、第4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43条、财库[2018]2号第1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二)吉安市博物馆古代碑刻文物征集项目(赣永道政采字〔2018〕18号)
未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音像资料等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财库〔2018〕2号第1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日内到我局采购办办理罚款缴库手续。(收款单位:吉安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并注明“103050199”款“其他罚没收入”项),逾期或拒缴将被依法从重处罚。并于2020年2月10日前将整改资料和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我局采购办。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