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4]
关于对赣州南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赣州南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段永春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环城北路(商业局院内)
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要求,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你公司抽取的“赣州市南康区城发集团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形测绘等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NB2018-NK-C033)”,经省集中检查工作小组审查并由本机关复查,该项目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磋商过程中没有就采购需求、服务等内容进行实质性磋商;
2.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未见采购合同及合同公告、未见保证金退还记录)。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