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4]
关于对赣州南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赣州南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段永春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环城北路(商业局院内)
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要求,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你公司抽取的“赣州市南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林海大厦电梯项目(招标项目编号:GZNB2018-NK-G010)”,经省集中检查工作小组审查并由本机关复查,该项目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招标文件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或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2.评审标准中将“要求电梯曳引机、控制柜、门机、安全钳……为原厂原品牌制造生产;“制造商获得市级或以上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友好企业、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创新标杆企业”作为评审因素,商务分中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制造商年限中“从业年限36年以上得6分,30年以上得3分……”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3.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未见采购合同、未见保证金退还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六十八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对你公司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8000.00),上缴本级国库;
2.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