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0]
九江市柴桑区财政局
柴财购罚决字[2019] 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九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中心
采购项目:九江市柴桑区人民医院新院区无影灯及吊塔设备采购项目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处置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赣财购[2018]15号)的通知检查,我局对你公司在代理九江市柴桑区人民医院新院区无影灯及吊塔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JJS2018-074-01 JJJS2018-074-02,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80.1万元。)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商务评审细则”业绩,需投标人提供同类产品在三甲医院中标合同证明和业绩,特定区域奖励作为加分条件,具有倾向性;2、招标文件档案不完整;未见验收书
2、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条例第50条,财库【2015】135号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柴桑区财政局808,并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柴桑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柴桑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