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0]
九江市柴桑区财政局
柴财购罚决字[2019] 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九江市柴桑区第一中学多功能教室设备采购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处置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赣财购[2018]15号)的通知检查,我局对你公司在代理九江市柴桑区第一中学多功能教室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ZJX2918B0000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商务评审细则”第五点中的第1小点,供货地点:九江市柴桑区第一中学指定地点,将特定区域的奖励作为加分条件,具有倾向性.2、代理协议未明确采购代理费;3、招标文件档案不完整;评审报告未见采购人确认;未见中标通知书;未见采购合同;未见验收书;未见保证金退还凭证。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1、特定区域作为加分 2、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经过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包含的内容: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项目采购完成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疑问、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采购代理费等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柴桑区财政局808,并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柴桑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柴桑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