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5]
南财购罚〔2019〕5号
南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昌市晨晖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当 事 人:南昌市晨晖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869号东华苑(东华锦城)4号住宅楼1602室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处置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财购〔2018〕15号)文件要求,经检查,你公司所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1:南昌县莲塘路灯所2018年路灯“暗改亮”项目采购及安装项目
存在问题:
1、在技术评审中,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的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和细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2、在商务评审中,存在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项目名称2:南昌县莲塘路灯所武阳创业园路灯及安装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
1、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为企业法人,具有排斥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2、在技术评审中,对管理方案评审的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和细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3、在商务评审中,存在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或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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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