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5]
南财购罚〔2019〕6号
南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天铖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当 事 人:江西省天铖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昌市西湖区西河滩巷1号新源新河小区A栋东单元406室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处置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财购〔2018〕15号)文件要求,经检查,你公司所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南昌县公安局智能立体车库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
1、在商务评审中,设置的制造资历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2、在商务评审中,存在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3、在商务评审中,设置对拥有立体车库自主生产基地的规模进行打分,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或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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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