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5]
南财购罚〔2019〕7号
南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市永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当 事 人:苏州市永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昌市岭口路绿地香颂A区一栋302室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处置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财购〔2018〕15号)文件要求,经检查,你公司所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南昌县水务局抗旱应急设备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
第一包:
1、采购文件中未注明落实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之规定。
2、在商务评审中,设置的重合同守信用评审因素、财务状况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3、在商务评审中,将企业销售额作为评审因素,因销售额与营业收入密切相关,存在对供应商的规模进行限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4、在商务评审中,设置对在本市开设分公司或办事处进行打分,存在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第二包:
1、采购文件中未注明落实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之规定。
2、技术评分项中,对基本技术参数评审因素,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明确为无效投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3、商务评分项中,对售后服务方案进行比较打分,未进行量化和细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或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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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