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9]
丰财购罚〔2019〕3号
当事人:江西弘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丰城市紫云大道556号
一、违法事实:
按照丰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丰财购〔2018〕04号)的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从2018年5月起,组织开展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目前已完成书面审查、现场检查,你单位被检查项目(抽查项目9个)中存在以下问题:
(1)委托协议不规范;
(2)在省网查不到公告及中标公示,只是在丰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有,超标准收取报名费每家2000元;
(3)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二次,但开标时间不同,变更公告一次,发布信息失真(违规) ;
(4)指定了产品及技术和唯一性、倾向性评标因素;
(5)未载明环保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6)未载明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产品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条款;
(7)无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资料未见,档案资料保存不完善,采购结果未备案;
(8)使用了资格条件参与打分(注册资金),磋商记录不完善;
(9)未批擅自变更采购方式。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第二项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第十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