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9]
丰财购罚〔2019〕1号
当事人:江西弘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丰城市紫云大道556号
经调查你公司代理的丰城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丰城2019 至 2021 年度政策性保险服务供应商入围项目(项目编号:弘和-FC2019-001)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组织该项目评审活动过程中未组织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行为,导致该项目废标。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2万元,一年内禁止在丰城市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款(缴款码将发送至相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城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