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9]
丰财购罚〔2019〕4号
当事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丰城市国贸大楼3号楼2002室
一、违法事实:
按照丰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丰财购〔2018〕04号)的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从2018年5月起,组织开展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目前已完成书面审查、现场检查,你单位被检查项目(抽查项目7个)中存在以下问题:
(1)无招标委托协议书;
(2)采购进口产品无批准审请;
(3)未载明环保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4)未载明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产品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条款;
(5)无履约验收资料,无合同书,采购结果未备案;
(6)报名条件有区域性;评标办法有倾向性评标因素;
(7)不符合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
(8)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
(9)未抽取专家,采购人评审把关不严。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第五项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第十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城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