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8]
高财监〔2019〕7号
高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维弘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188号附26号3层301号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9年4月,当事人在其代理的高安市独城中学校园安全防范系统项目(项目编号:维弘GA2019-003)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当事人法人与成交供应商股东及高管存在血缘关系,依法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和《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项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江西维弘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2、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欣及项目负责人涂龙香警告,责令加强法规政策学习。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如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高安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高安支行
账 号:14383 1010 4000 0070; 备注:01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安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日
高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