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6]
抚高新财购【2019】4号
当事人:江西华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抚州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提升工程(应急系统)项目(机电设备、管道采购及安装)
一、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代理的抚州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提升工程(应急系
统)项目(机电设备、管道采购及安装)存在以下行为:
1、开标时影像资料未予以保存;2、未执行财政预算控制价;3、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4、未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依据《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进行书面警告,并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抚州高新区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开户行: 抚州农商行高新支行
分户账号: 1843980310000006850002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