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8-06]
广财购处〔2019〕5号
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优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收到上饶市广丰区审计局转来的关于广丰中学新校区校园饮水安全设施采购项目存在变更采购方式问题移送处理的函件。
经核查,你公司代理的广丰中学新校区校园饮水安全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YJZB2017-070)采购过程中,采购方式由公开招标变更为竞争性磋商方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由受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建行广丰支行
账 号:3600135140005000045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或上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