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7]
余高财字 〔2019〕114号
当事人: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小燕
联系电话:1397907****
联系地址:新余市长青北路金地公馆18楼
采购项目:高新区第一幼儿园空调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XZF-2019-XY-012
一、违规事实
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高新区第一幼儿园空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采购需求、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七十八条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给予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新余高新区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于新余高新区财政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高新区财政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