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定财购〔2019〕30号
当事人:定南三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定南县历市镇仙岭大道中沙加油站往岭北方向300米左侧
经查,当事人代理的定南县教育体育局定南二中、定南一小民办资金及鹅公中学、职业中专、定南三中等学校教学、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编号:DNSY2018-DN-G004),品目二评分标准“商务分:所投品牌生产厂家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售后服务十佳单位得0.5分,连续两届获奖得1分,连续三届获奖得2分,连续四届得3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的”规定,本局对定南三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