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定财购〔2019〕29号
当事人:赣州东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定南县香格里拉1栋107.108号
经查,当事人代理的定南县城市管理局水平垃圾转运设备与车辆项目(编号:GZDL2017-DN-G002),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产品的节能和环保要求,违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七、在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本局对赣州东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