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8]
当 事 人:赣州宏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庆锋
地 址:赣州市赣县区茶山路多米大厦6楼
联 系电话:0797-4489668
项 目名称:赣州市赣县区果业局示范区有机肥项目
(编号GZHQ2018-GX-G013)
你公司在2018年12月21日代理赣州市赣县区果业局示范区有机肥项目(GZHQ2018-GX-G013)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现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一)存在未按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该项目招标文件P4投标人资格要求、P13资格性审查和P21评分标准都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原件必查。你公司在组织该项目开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统一收取投标人提供原件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登记备案;在资格性检查时也未组织受托方江西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按招标文件P13资格性检查中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供原件的真实性统一进行审查,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款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二)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该项目招标文件P21评分标准P27“从1.4至1.9项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评委评标,原件必查”你公司在组织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未按要求对品目二和品目四的4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材料原件送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1室供评标委员会审查:仅收取江西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润华农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家的投标人投标材料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审查;新余市龙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材料原件未见评标委员会审查,仅见该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摄像头下扣分使用;赣州绿之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材料原件(含产品检测报告)未见送评标1室供评标委员审查。在品目二和品目四评标过程中都存在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给予警告;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3.禁止你公司自本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在一年内(自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一)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到以下账户:
1.缴款书收款方的填写
户名: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级次:县(区)级
账户:国家金库赣县支库;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2.单位转账凭证收款方填写
户名: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赣县支库;账号:140903000004271001。
(二)你公司从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9日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对你公司在其间的政府采购结果不得支付资金。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你公司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