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2]
新余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新余市职业教育中心实训用钳工台采购项目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关于2018年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余采管办[2018]19号)文件要求开展的全市代理机构检查中,你公司代理的新余市职业教育中心实训用钳工台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
1、供应商资格未细化;2、采购人确认的采购文件中未列明报名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竞谈时间;3、未明确节能减排政策;4、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无专家独立评审记录;5、中标公示时间与中标通知书时间不一致。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条例第43条,财库[2006]90号,财库[2007]2号,赣财购(2016)25号;依据《采购法》71条,《采购实施条例》68条,给予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罚款2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新余市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新余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交行 分户账号:365006002012212001878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代码:60015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