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2]
新余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市九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新余市体育局全民健身体育器材采购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关于2018年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余采管办[2018]19号)文件要求开展的全省代理机构检集中查中,你公司代理的新余市体育局全民健身体育器材采购
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
1、商务分有关售后服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在江西省内“有注册分公司,并且有常驻售后服务人员的得3分”有倾向性。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条例第20条;依据《采购法》71条,给予赣州市九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警告,罚款2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新余市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新余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交行 分户账号:365006002012212001878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代码:60015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