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2]
新余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新余市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定点维修-市直教育系统B项目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关于2018年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余采管办[2018]19号)文件要求开展的全省代理机构检集中查中,你公司代理的新余市公安消防支队厨房、餐厅、评标室、卫生室、核算中心装修改造工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1、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条件未细化,其中第7条地域性排他,报名时间不明晰;购买招标文件需提供营业执照等证件;2、未明确节能减排政策,同类型经营业绩设为评审标准;3、项目技术参数中指明品牌;预中标确认书无采购人签字盖章,代理机构名称落款为上海新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委托代理机构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一致;开标时间和中标公示时间8月21日,中标通知书时间9月6日。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采购法22条;条例二十条;财库[2006]90号,赣财购(2016)25号;依据《采购法》71条,给予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罚款2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新余市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新余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交行 分户账号:365006002012212001878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代码:60015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