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2]
新余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新余市公安消防支队厨房、餐厅、评标室、卫生室、核算中心装修改造工程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关于2018年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余采管办[2018]19号)文件要求开展的全省代理机构检集中查中,你公司代理的新余市公安消防支队厨房、餐厅、评标室、卫生室、核算中心装修改造工程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
1、招标公告中供应商资格未细化,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等证件,无公告网络截图未能明确公告时间,报名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不具体;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时间不合法定要求,无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无相关采购优惠政策,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时间约定和未支付代理服务费取消中标约定不合法;3、无专家签字的独立评审记录表,部分供应商二次报价无签字,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财库[2006]90号;财库[2007]2;赣财购(2016)25号;依据《采购法》71条,给予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罚款2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新余市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新余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交行 分户账号:365006002012212001878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代码:60015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