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5]
新余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余长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1897905****
联系地址:地址:新余渝水区北湖西路699号
采购项目编号:JXJXG2018-2
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新余市全民健身中心七人制笼式足球人造草皮采购项目
一、违法事实
新余长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新余市体育局全民健身中心七人制笼式足球人造草皮采购项目中未依据招标文件25.1条、25.2条进行唱标;评审过程未依据招标文件25.3条进行,影响采购项目公平、公正。违反《政府采购法》36条第2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71条、《采购实施条例》68条,给予新余长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新余市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新余市财政局
开户行:市交行 分户账号:365006002012212001878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 代码:60015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