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3]
婺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婺财罚字[2018]2号
婺源县阳光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婺源县阳光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婺源县紫阳镇秀水华庭五栋一单元1102室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公司被检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1:婺源县环保局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招标项目
存在问题: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少于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2:婺源县民政局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3:婺源县水利局防汛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少于五个工作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政府或上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婺源县财政局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