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3]
康财购处字〔2018〕18号
关于对赣州市南康区心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赣州市南康区心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赖玉兰
住所地址: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泰康西路43号新华书店二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及《赣州市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市财购字【2017】17号)文件精神,本机关于2018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开标及评审活动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了监督检查。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档案材料,发现你公司2018年05月至10月有28个项目未有录音录像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四条,《赣州市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市财购字【2017】17号)第五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赣州市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市财购字【2017】17号)第十三条第四项等有关规定,本机关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因你公司28个项目未有录音录像资料,本次扣56分;
2.取消你公司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1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