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1]
康财购处字〔2018〕17号
关于对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兵
住所地址:南康区夜市街蓉江西路28号
你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10:30时(北京时间)组织了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办公用品一批等项目(项目编码:NKHY2018-NK-J060)的谈判,且于2018年8月30日发出了《成交通知书》。你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接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关于要求办公用品一批等项目废标的函”,要求你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废标,并在指定网上公示。经核查,该项目废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本机关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整改报告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报本机关;
2.责令你公司配合采购人撤销废标决定,协助采购人与原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