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0]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财购罚决[2018]8号
当事人: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永丰县财苑路
一、违规行为: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和省采购办《关于抽调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全省代理机构检查的通知》(赣财购办〔2018〕11号)文件部署,市检查组发现你中心在永丰县交通信号采集及抓拍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永丰县四馆一中心空调设备采购项目、永丰县公办中心幼儿园基本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中,均未见保证金退还凭证;在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停抓拍系统工程、永丰县民政局无线智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永丰公路管理所标线、标牌、防护栏与减速带交通设施工程、永丰县人民医院穿孔发光字制作与安装工程、吉安市公路局永丰分局五个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赣恒建采2017HX003号)、吉安市公路局永丰分局五个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赣恒建采2017HX004号)、吉安市公路局永丰分局五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项目中,存在未及时足额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你中心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及时足额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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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