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0]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财购罚决[2018]5号
当事人:中科高盛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13幢13-01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和省采购办《关于抽调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全省代理机构检查的通知》(赣财购办〔2018〕11号)文件部署,市检查组发现你公司在参加永丰县交通信号采集及抓拍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科高盛永丰县政采【20161114】)和永丰县四馆一中心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科高盛永丰县政采【20170211】)中存在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1.永丰县交通信号采集及抓拍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科高盛永丰县政采【20161114】)
(1)竞谈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未载明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未载明对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条款,违反财库〔2011〕181号第5条、财库〔2014〕68号、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规定。
(2)竞谈文件未明确竞谈可能变动的实质性内容,违反财政部令第74号第11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购〔2016〕25号)规定。
(3)成交通知书未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17天才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4)两次废标后,未见废标公告,违反财政部令第74号第37条的规定。
(5)采购档案保管不完善,缺少未中标人投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2.永丰县四馆一中心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科高盛永丰县政采【20170211】)
(1)未完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招标文件未载明对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未载明对节能和环保标志产品的优先采购,违反财库〔2014〕68号、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国办发〔2007〕51号规定。
(2)评分办法存在扣分项(设备容量中对制冷负荷的要求、技术性要求等),没有基础分项,招标文件设倾向性条款(商务分中将销售额指标排名、纳税额指标排名等作为评分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
(3)中标通知书发出不及时,未与中标公告同时发出,违反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4)采购档案保管不完善,缺少未中标人投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1.永丰县交通信号采集及抓拍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科高盛永丰县政采【20161114】)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2)违反财政部令第74号第11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购〔2016〕25号)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3)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责令限期改正。
(5)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4000元。
2.永丰县四馆一中心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科高盛永丰县政采【20170211】)
(1)违反财库〔2014〕68号、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国办发〔2007〕51号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2) 违反财政部令第74号第11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购〔2016〕25号)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3)违反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4)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4000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缴入到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永丰县财政局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永丰县国库
预算级次:县级 备注:“103050199”款“其他罚没收入”项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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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