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7]
临财购[2017]08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州金盛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当事人:广州金盛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法人代表:朱意如
地址:抚州市梦湖东路666号龙梦沁园
电话:0794-8269333
经抚州市临川区纪委调查:2017年1月23日,临川区商行办委托广州金盛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在临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屠宰设备进行采购,在竞标报价排名出来后,应为报价最低的A公司中标,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违规进入评标室后,要求评审专家让排名第二的B公司中标,然后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再次进入评标室后表示还是让A公司中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多次与供应商业务代表接触。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规定中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广州金盛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警告,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相关单位及人员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本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知道本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6月6日
抄送:抚州市纪委、抚州市财政局、临川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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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