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6]
吉水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水财字〔2018〕53号
当事人:江西和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和来
地址:吉州区北门街299号
联系电话:1560796****
依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文件要求,检查组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代理“吉水县国家4A级景区燕坊古村发展提升规划编制项目(项目编号:赣和新政采字JS[2017]004号)”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
1、采购文件未载明对监狱企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违反了财库〔2014〕68号之规定。
2、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机构实力与信誉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金伍仟元整。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收款单位:吉水县财政局
账号:100076768150010003
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吉水支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水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