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5]
井冈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财[2018]158号
当事人:吉安金庐陵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午临
地址:吉安市吉州大道6号
联系电话:0796-8331256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8]10号)文件要求,在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集中检查中,对你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代理的井冈山市公交智能系统与候车亭设计及施工一体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庐采2017DZH028号)存在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
在井冈山市公交智能系统与候车亭设计及施工一体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庐采2017DZH028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公告缺少采购人联系地址,中标公告缺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联系地址。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吉安金庐陵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吉安金庐陵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七日内改正。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1月15日